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