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