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其信用信息录入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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