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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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