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