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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