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