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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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