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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