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