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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