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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