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