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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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