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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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