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