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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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