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带班下井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