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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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