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