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