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中心测报点及其主测对象一经确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不能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变化情况、中心测报点工作开展情况,或者依据督导、检查、考核等结果,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后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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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