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承担中心测报点任务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全面开展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监测预报任务。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监测。采取人工地面踏查、航空航天遥感调查等方法,及时调查发现辖区内林业资源受危害的异常情况,详细掌握导致异常情况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成灾情况、发生原因等情况,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重点做好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主测对象监测预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主测对象发生情况的监测调查,定期发布中长期趋势预报,适时发布生产性预报,并将主测对象的发育发展进度、发生情况、预测预报结果等情况直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期总结分析预测预报结果的准确性,积累、整理预测预报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逐步建立适合本地运用的预测预报模型。
(三)绘制辖区内主测对象分布图、调查路线图等图表,并根据主测对象的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制度,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做到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全覆盖。
(五)根据监测预报结果,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灾害防治意见,并做好灾害防治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其他监测预报任务。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