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核对机构委托部收入认定中心开展查询,应确保当地审批机关事先已经取得被查询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
省级核对机构应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MZ/T 075-2016)规定,对查询依据性文件进行管理,确保部收入认定中心需要调阅时,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部收入认定中心将对省级核对机构提交的《查询申请》与待查询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已查询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审批机关委托书等查询依据性文件进行抽查。对于有疑问的查询申请,部收入认定中心可以拒绝。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