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和省级核对机构分级负责部省联网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系统维护工作。
省级核对机构要严格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由部收入认定中心另行制定)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检测规范》(由部收入认定中心另行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MZ/T 108-2018)相关规定,使用部收入认定中心统一颁发的数字证书对交换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和加密。省级核对机构要将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及时报送部收入认定中心备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