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前,应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部收入认定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并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备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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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