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省级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前,应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部收入认定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并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备案。制定机关民政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