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申请
(样例)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我单位受 (审批机关)委托,因 业务,现申请你单位协助我单位对 等 人的相关信息(详见附表)予以查询 。(审批机关)已获得被查询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授权,且授权范围为全国各核对机构。被查询人员名单以 年 月 日提交的 电子数据为准。
请予以协助为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表
注:1.本表必须依据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填写。
2.信息提供方为必填项,用来确定对应查询内容的提供方,填写内容限定为“全国”、“部中心”和省份名称。如填“全国”,表示需要所有能够提供“内容类别”对应信息的单位进行查询;如填“部中心”,表示需要部收入认定中心提供“内容类别”对应的信息;如填“山东”,表示需要山东省民政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提供“内容类别”对应的信息。
3.内容类别为必填项,用来确定所要查询内容的类别。由于部收入认定中心和各省份所能提供的信息存在差异,因此具体内容项以资源目录所列为准。
4.时间范围表示查询的时间范围,如查询某一天的信息,则填写具体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查询某一时间段的信息,则填写起始和截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YYYY/MM/DD,如查询最新数据,则不填写任何内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