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部收入认定中心在收到《查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查询。部收入认定中心和省级核对机构应按照资源目录所列的反馈期限反馈查询结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的,部收入认定中心应通知申请查询的省级核对机构,共同商议解决。

如申请查询的省级核对机构需要撤销查询或对反馈结果存在异议,应向部收入认定中心提出撤销或复核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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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