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绿色环照灯照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对环照灯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