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夜间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各一盏。绿色环照灯照距应分别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对环照灯的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