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船舶长度为12米以上的客渡轮,应按附表的要求在船体表面显示专用色度。客渡轮的专用色度为桔黄色与白色相间的色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