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客渡轮采用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必须先经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采用。 对难以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的客渡轮,应由主管当地水域的港务监督机关,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