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横越航道的专门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下列客渡轮: (一)在沿海海峡两岸或岛屿间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30海里的客渡轮(限在三类航区内); (二)在长江干线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的客渡轮; (三)在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客渡轮。 水翼船、气垫船和航行于港澳地区及国境河流、湖泊的客渡轮,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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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