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客渡轮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客渡轮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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