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客渡轮临时改作其他用途时,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号型、号灯、声号和标志旗。客渡轮长期改作其他用途,还不得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和标志图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