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必须经当地船检部门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