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本规定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和标志旗时,还必须经当地船检部门的专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船舶证书上注明后,方可投入运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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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