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客渡轮航行与避让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因本规定而获得任何航行特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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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