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客渡轮航行与避让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因本规定而获得任何航行特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