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客渡轮除应按本规定显示专用色度、号灯、号型、标志图形、标志旗和按本规定第七条鸣放声号外,还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中的其他信号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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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