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客渡轮除应按本规定显示专用色度、号灯、号型、标志图形、标志旗和按本规定第七条鸣放声号外,还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内河避碰规则》中的其他信号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