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七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