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