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第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