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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