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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