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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