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