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