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横琴。 横琴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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