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