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从境外进入横琴的保税货物,横琴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对于从境外进入横琴的减免税货物,横琴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对于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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