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二条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等情形需临时进出横琴的,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回横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