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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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