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第二十一条对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