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生产的,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审批项目及耗用数量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六)其他情形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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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