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