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