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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