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横琴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横琴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